2018年3月25日 星期日

「一港兩制」的「一地兩檢」歪論



垃圾狗官,歪理百出。(852郵報)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七月二十五日港府舉行的記者會上稱,特區政府與中央有關部門經詳細研究後,高鐵一地兩檢方案採取深圳灣口岸的「三步走」方式,第一步先由內地和特區政府達成落實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批准及確認合作安排;第三步是兩地各自進行相關程序以讓一地兩檢安排實施,香港則涉及本地立法工作。
         袁國強還表示,根據方案,由於內地口岸區在法律上視為特區區域範圍以外,因此基本法第八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規範不適用,一地兩檢安排不違反基本法。

制度殊水土異其實味不同
         深圳灣口岸是「一國兩制」中,屬於實施內地法律和政策的社會主義制度下深圳經濟特區管轄區域;「內地口岸區」是「一國兩制」中,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實施基本法和保留絕大部分原有法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亦即「社會主義」深圳與「資本主義」香港,兩個地區有兩種制度、兩種法律等本質上的區別和殊異。《晏子使楚》名句: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葉徒相似,其實味不同。水土異,葉徒相似,已其實味不同,何況香港、深圳兩地社會制度、法律均殊異。
港府違反一國兩制基本法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袁國強司長稱: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範圍內十萬平方米的「『內地口岸區』在法律上視為特區區域範圍以外」。「因此基本法第八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規範不適用,一地兩檢不違反基本法」。
         既然「內地口岸區」「在法律上視為特區區域範圍以外」,所以刑事訴訟案件全部歸內地管轄;然而,其民事訴訟案件,又歸香港司法管轄。香港歷來以法治為核心價值,倘若香港政府將「內地口岸區」在法律上視為特區區域以外,已經從根本上取消了香港法院管轄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香港法院怎麼還能「依法」處理「內地口岸區」的民事案件呢?另外,倘若出現為數不少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請問應該由內地抑或香港來管轄?還是將一個案件一分為二,刑事訴訟案件歸大陸審理;民事訴訟由香港管轄?
         香港政府無權將「內地口岸區在法律上視為特區區域範圍以外」,它從根本上違反了國家規定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和基本法。因為在此十萬平方米香港地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不復存在;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均銷聲匿跡影蹤全無;香港特別行政區維持香港的社會治安權煙消雲散。國家在《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中信誓旦旦的基本方針政策和「五十年不變」,僅二十年就大變形、大走樣!香港政府不僅越權,而且從根本上抵觸「一國兩制」和基本法!

不倫不類的比喻
         為了推銷「一地兩檢」,袁國強還作了比喻,說將西九龍總站內十萬平方米場地「租賃」給內地作為「內地口岸區」,並簽訂「租賃合同」。人所共知,租賃一方,取得的只是場地的使用權,無權變更其根本性質。如規定作倉庫的場地,絕對無權轉作酒樓歌廳。現在是內地要將「租賃」使用的場地,從法律上變更成一個香港兩種制度的「一港兩制」,即將實施基本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範圍,變成為實施大陸法律並由大陸管轄的地方。千里之堤潰於蟻穴,此例一開,今天西九龍總站十萬平方米地方,可以「視為特區區域範圍以外」,使基本法不適用;日後也可以依葫蘆畫瓢把港島或九龍或新界任何地方,「視為特區區域範圍以外」由內地治理。
         另一比,他以解放軍入香港境前、入境初不少港人心存誤解為例,比喻「一地兩檢」中的「內地口岸區」,現在同樣也遭港人「誤解」。此一比,實在是驢唇不對馬嘴。基本法和駐軍法規定,駐軍不干預香港地方事務;香港駐軍營地,也沒有「視為特區區域範圍以外」;駐軍除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相反,進駐「內地口岸區」的大陸成員,只遵守大陸法律法規,毋需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全部香港法律。進入「內地口岸區」的香港市民等一切人員,如同進入大陸地區,實施的是大陸全部法律。大陸警察可以攜帶槍械履行職責,隨之而來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十萬平方米中,設立槍械彈藥倉庫,設置羈押室、審訊間,處理涉嫌違反大陸法律的人員,如逮捕、拘留等刑事訴訟管轄權。
         上述情況,難道僅僅憑「三步走」中「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批准及確認合作安排」,就可「合法合理」實施?

人大常委會無權批准「合作安排」
         首先,內地有關部門和香港政府,都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憲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向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大閉會期間,中央人民政府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港府和內地部門達成的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憑哪條法律,可以越過中央人民政府,違反法定報批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則,直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請求批准及確認?
         其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由《憲法》和基本法規定,試問《憲法》抑或基本法,哪條哪款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在「一國兩制」的香港中,批准誕下「一港兩制」的「一地兩檢」?
         第三,《憲法》第三十一條:「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由此可見,任何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其設立或變更,唯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以法律規定」。其他任何國家機構,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都無權置喙,亦無權用法律解釋變更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基本法第一五九條:「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鑒於「一港兩制」的「內地口岸區」與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故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基本法中有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規定都不會作任何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不能越權批准及確認設立「內地口岸區」的「合作安排」,或以法律解釋為名,改變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
         鑒於港府與中央有關部門的「三步走」方式,前兩步已此路不通,第三步兩地各自進行相關程序以讓「一地兩檢」安排實施,香港則涉及本地立法工作,均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豈能由中央有關部門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政府和立法會來越俎代庖非法僭替。「一港兩制」的「一地兩檢」,有可能胎死於腹中!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來源轉自:
【2017年9月號 爭鳴總479期 四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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