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6日 星期一

人大釋法滅港法治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中共的「人大」第五次對香港的基本法「釋法」,實際上是竄改基本法條文內容,以防止香港的法院作出相反的判決,去驅逐「青年新政」的兩個立法會議員游蕙禎與梁頌恆,更威脅要驅逐另外十三個民主派的立法會議員。
所謂「釋法」其實是改寫法律
基本法一○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只需要在宣誓時「依法宣誓擁護」,而沒有任何的添加條件。至於「依法」,當然是由香港法院來判決的法律,即香港法例第十一章的《宣誓及聲明條例》來宣誓。然而中共所謂的「釋法」,卻是改寫法律,在釋法全文的二(二)加入新條件:「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更荒謬的是在釋法全文二(三)之中,加入「故意」的心理元素,在二(四)中加入「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李飛說「釋法」不存在「追溯期」問題,而是自基本法生效一日就開始是如此。然而真相是,人大在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作出如此的決定,才有可能會如此去解釋「基本法」。因此如果香港的法院要依這個所謂「釋法」去判案,包括在二○一二年宣誓時讀漏「香港」的梁振英,或在二○一六年宣誓時讀漏「香港」的民建聯黃定光,都會因此違反釋法的二(二)條例──即未能「準確」、「完整」地宣讀上述的誓詞,而令這些人的當選變成無效。
李飛回應記者對梁振英宣誓錯誤的提問時,卻說出和人大書面寫法不同的解釋:根據二(三)──故意讀錯誓詞屬於宣誓無效,即喪失就任該條例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用香港的法律觀點來看,即使梁振英不屬於二(三)的故意,卻屬於二(二)的未能「準確」「完整」地宣誓,再由於二(四)「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最終只能失去擔任特首的資格。問題來了,就是根據人大釋法的書面全文,以香港法律的理解方式,卻得出和解釋人大釋法的全國人大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不同。那麼香港的法律應該根據李飛口說的來判案,還是根據人大書面的內容來判案?還是要理解人大所寫的文字,需要再多一次的「釋法」?

是中國式人治非西方法治
更不要說這條二(三)條例的「故意」寫法,是一種幾乎不見於香港法律的「心理動機」寫法。在普通法中刑事案常爭議心理因素,究竟屬於主觀(subjective),還是屬於客觀(objective)的見解;是以當事人的標準而言,還是加入「理性自然人」(reasonable man)作為準則。最有爭議性的當屬討論立法會議員劉小麗的誓詞是否合法。劉小麗以十秒一字的速度讀出誓詞,當時監誓的立法會秘書長對此沒有異議,以香港法律觀點,只要完整地讀出全文,以至監誓的人沒有發表異議,這根本沒有問題。但人大卻首先加入「莊重」,再加入「故意」的元素。例如梁振英宣誓時說漏了「香港」,是否「故意」向中共表忠?把原本完整的法律邏輯,加入一大堆人為的主觀見解,這就是中國式的人治,而不是西方的法治。
亦因此,中共第五次的人大釋法,其實就是象徵香港的法治死亡──法院未審完先釋法,為打擊政敵無所不用其極,中共所謂「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五十年不變」,已經壽終正寢。

來源轉自:
【2016年11月號 動向 總375期林 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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