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二十一日,人稱「司法覆核王」的長洲居民郭卓堅先生,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頒令禁止「無國籍」的梁君彥擔任香港立法會主席。
在香港中聯辦「關心」,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推舉」下,十月十二日無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梁君彥議員「當選」立法會主席,明目張膽抵觸《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關於立法會主席資格的規定。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按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當梁君彥先生定居英國合法取得英國國籍時,毋須辦理申請手續,就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成為英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根據英國內政部今年九月三十日和十月十一日向梁君彥先生發出的函件,提到梁君彥九月三十日申請放棄英國國籍,該項申請獲登記已生效。
問題的癥結是:今年九月二十二日梁君彥先生申請放棄英國國籍,九月三十日英國政府收到後予以批准梁君彥放棄英國國籍。然而依中國《國籍法》,並不如他所說,已從英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自動轉變成為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符合擔任香港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放棄英國國籍後,並不能自動恢復已喪失的中國國籍,中國《國籍法》第十四條規定:「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解釋》第六條:「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
無國籍人士不能任立法會主席
按照香港入境事務處依據中國《國籍法》,在「申請恢復中國國籍」專項的規定列明,梁君彥議員在放棄英國國籍獲得書面批准後,如欲恢復中國國籍,必須向香港入境事務處或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申請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手續。梁君彥先生一定要填寫入境處的表格,親身當面向入境處呈交英國內政部蓋章的放棄英國國籍證明正本,以及出生證明等文件,繳付一千一百五十港元,經入境處審批後,簽發恢復中國國籍證書,從此時開始,梁君彥先生才能成為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方可出任立法會主席。事實上從梁君彥女兒十月十二日剛剛收到英國內政部蓋章的九月三十日批准梁君彥放棄英國國籍的文件,緊接著梁君彥在立法會當著大家面用剪刀剪開信封,取出英國內政部蓋章的文件,十月十二日當天幾分鐘後就「當選」立法會主席。此時此刻前,梁君彥先生在辦公時間內,根本沒有離開過立法會,他怎麼可能親自向香港入境事務處,當面遞交十月十二日才收到的經英國內政部蓋章,批准他放棄英國國籍的證明書正本,向入境處申請辦理恢復中國國籍手續。所以,十月十二日梁君彥在立法會只能提供兩份文件,即九月二十二日梁放棄英國國籍申請書和英國內政部十月六日批准他放棄英國國籍的覆印本,無法提供香港入境處簽發的梁君彥「恢復中國國籍」文件。故此十月十二日「當選」立法會主席這一刻,梁君彥議員是無國籍人士,不是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
因此,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梁君彥議員身為無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當選」香港立法會主席,抵觸《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是非法的、無效的。凡梁君彥行使立法會主席所有職權,包括主持立法會會議、通過立法會決議等,也全部非法、無效,或造成憲政危機!據此,香港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等明知梁君彥乃英國國籍尚未恢復中國國籍,卻有恃無恐蓄意抵觸《基本法》,操控和欽點梁君彥充當香港立法會主席,應負上政治責任。
梁君彥國籍之謎
二○○四年迄今,梁君彥先生連續擔任四屆香港立法會議員,足見他熟悉立法會規章和運作。
據香港媒體查核立法會資料,直到二○一二年,梁君彥在第三任立法會議員時,才在立法會規定填寫的表格中,公開了英國國籍身份。梁君彥除了出任立法會議員外,曾代理立法會主席;還擔任二○○七年至二○一七年,兩屆共十年的全國政協委員。請問梁君彥先生,在中聯辦和北京全國政協提供的表格中,其國籍一欄,填寫的是英國籍還是中國籍?中聯辦和全國政協機關,是否知道及何時知道你是英國國籍?再則,你說是為了旅遊方便,所以使用英國護照。那麼,你到北京先後出席十次以上全國政協會議和公幹,總不會使用英國護照吧。你使用的是香港居民回鄉證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香港居民向香港政府申請護照和向香港中國旅行社申請回鄉證,第一個必要條件,必須是中國籍香港居民,梁君彥先生究竟有否隱瞞英國國籍?
鄭重請求香港高等法院,對違反《基本法》規定,無國籍的梁君彥議員十月十二日「當選」的立法會主席,予以宣佈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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