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丁在《明報月刊》五月號的文章《「六七風暴」的前因後果》(下稱〈西文〉),筆者有以下評說。
(一)在命名問題上,〈西文〉綜合各方提法有:「六七暴動」、「反英抗暴」、「六七群眾運動」和港英的騷亂之說。我要補充的是,還有「Roundtable教育及專業發展部下的通識教育交流協會」於2014年的口述歷史計劃:「愛國學校教育及當時社會運動——六十年代參與愛國學生運動歷史研究」。我收過他們的計劃書,但未知是否完成。這個計劃意圖扭曲美化「六七暴動」成為崇高偉大的「愛國學生運動」的目的是昭然若揭的。
西門丁認為使用「六七風暴」這個中性詞,可能比較切貼,亦容易為各方接受,筆者認為未免過於「和稀泥」了,未能反映事件的真實。對事件命名就是定性,應該根據事實,萬不能隨意。查「暴動riot」一詞的定義是:聚眾採取暴力行動,反對統治集團,破壞社會秩序。據戴耀廷先生在文章《暴動罪的法律定義》所引,若集結按《公安條例》第十八條被定為非法集結,而非法集結的人中任何一人,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非法集結就會變成暴動,而所有集結的人就是集結暴動,參與暴動的人即犯暴動罪。
1967 年5 月至12 月在香港所發生的非法集結,放火,燒車,襲警,放炸彈,光天化日殺人,正是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的行動,「暴動」一詞當之無愧,甚至達到現代義意的「恐怖主義」程度。何況當時港英當局正實施嚴厲的宵禁和緊急法令,則更罪加一等。暴動就是暴動,即使你賦予它愛國呀或反英呀等這些足以稱之為偉大的目的,這個目的也不能把暴動的罪責缷去而得到平反,這不是冤案。「六七暴動」是根據事件真相而命名的。
(二)筆者在香港出生,經歷六十年代,對〈西文〉所說六十年代的社會矛盾,官員貪腐,警黑勾結,市民生活困頓,受盡不公平對待的情況亦親身感受,對港英殖民統治者的惡行深惡痛絕。我就是被憤慨不平之心所驅使而加入共產黨的。但如果說這就是「六七暴動」的主因,卻是無法認同的。要不是中共地下港澳工委為了政治目的,利用和激化勞資糾紛,正常情況下,勞資糾紛絕對不可能發展到組成「地下鋤奸突擊隊司令部」去公開殺人的地步。
(三)〈西文〉以很大篇幅,逐日紀錄暴動的經過,目的是譴責港英軍警的無理鎮壓及殘忍施暴,似乎是為了解答作者自己提出的問題:點火者是誰?但對成為事件轉捩點的兩姊弟及林彬之死則只一筆輕輕帶過,對肇事者不作批評斥責,實有歉公允。〈西文〉指港英警察對被捕者毒打,凌辱,施以重刑,甚至活活打死,我還要補充有一種迫人飲頭髪水的酷刑。五十年了,我至今未知那位受刑者胃裏的頭髪是否己經完全清出。港英為了平亂實施嚴厲鎮壓,警察濫用警權超越緊急法令的規範,是無需迴避的事實。我們可以繼續控訴指責港英政府,但港英的暴行不能成為暴動合理的理由。
(四)〈西文〉有兩個記述需要商榷。其一是:「5 月12 日鎮壓警方槍殺了一個十三歲的洗頭仔陳廣生,這是六七風暴的第一個死者。」據張家偉專著《六七暴動:香港戰後歷史的分水嶺》中卻另有查證:「防暴隊在黃大仙徙置區搜捕騷動者時,十三歲少年陳廣生在衝突中喪生,左派報章指他是被防暴隊毒打致死,左派稍後成立的各界鬥委會向陳母致送五百元。但非左派報章指陳廣生是被騷動者投擲的石塊擊中致死,陳母更向鬥委會退還慰問金。」網上資料更顯示當時死因庭裁定該少年死於「橫禍」。西門丁把陳廣生之死寫成是警方槍殺,是不是為了更進一步激起階級仇,民族恨,使暴動合理化?
其二是關於「三警案」。〈西文〉寫道:「26 日上法庭時李安死於庭上。事後有三名庭警被控謀殺,審來審去,不了了之,最後無罪釋放。」根據網上資料,李安死後三名警員被捕,法醫官認為李安死於右腎爆裂,三人被控謀殺李安。經審訊後裁定誤殺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獄八年及六年。至1 9 6 8 年1 月三警上訴,由於死亡時間有疑點而疑點歸被告,三警上訴得直,當庭釋放。翁靜晶有一視頻對案中法官和大律師的理據有詳盡介紹和分析,可知全案經嚴謹法律程序審理。三警幸運脫罪,是彰顯法治的結果,應該尊重。事實上,港英這個殖民專制統治者基本上還是遵守法治的。甚麼「審來審去,不了了之」,西門丁這樣語焉不詳的寫法,實有誤導讀者之嫌。
(五)作為一個當年的地下黨員,全程參與「六七暴動」,我可以答覆西門丁:「六七暴動」並非「文革小組通過渠道要新華社發動的」。其實事情很簡單,當年地下港澳工委(即新華社)的頭頭梁威林,祁烽等人受文革崇毛思潮,特別是毛澤東的階級鬥爭學說影響,為了表現革命豪情,緊跟文革形勢,要幹出一番成績立功勳,學習澳門把香港也變成半個解放區,卻遇上死不投降的港英。他們擱不下面子,於是牙關一咬,實行背水之戰。提出「港英不低頭,便要它走頭」這種進入窮巷的極端口號,引誘煽動熱血勇敢的群眾,視死如歸地衝上前線作出犧牲。中央同意這場鬥爭並全力支持,周恩來全程領導但也受到干擾,有時未能完全控制大局。中央文革小組利用可能的機會不斷激化鬥爭,把形勢推高到好像要解放香港似的。中央與港澳工委在《人民日報》《文匯報》《大公報》上相互輪番升級叫囂,直至鬥爭嚴重影響外交關係,繃緊的鬥爭之弦被周恩來掐斷,才善罷甘休,失敗是必然的結果。
這篇文章內容立論失之偏頗,失去持平中肯的態度。文中顯示他心中有恨,恨港英軍警殘暴鎮壓,恨中共視他們如棄屣,一心用盡一切說詞證明暴動有理。西門丁們現在憤恨地問:我們有甚麼錯?我可以和大家一起說,我們錯在信錯了共產黨。無論是中央或是港澳工委都沒有真正全程為工人爭取利益,他們發動的文革或「六七暴動」都只是為了奪取或鞏固自己的權位。我和大家都是受騙者,而我更是暴動的組織者,不斷地向你們道歉才能對得起自己的良心,也是必要的責任。
筆者非常感激戴耀廷先生為香港引入「公民抗命」的理論。今天,和平、理性、非暴力抗爭的信念己經深入人心。更重要的,是引進對公民抗命行動承擔罪責的法治精神。即使是為了崇高的自由民主理想,參與者亦要自行向執法部門自首,交由執法部門決定是否起訴。這種高風亮節,自我犠牲的精神境界正在香港傳播,佔中三子以及一群朋友正在踐行,做出高尚的典範。回想一下,那時的「六七暴動」與上述的信念和精神真有天淵之別。時代巨輪不斷前進,暴動的參與者實在應該反思過去,跟上時代。
(本文刊於《明報月刊》八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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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丁認為使用「六七風暴」這個中性詞,可能比較切貼,亦容易為各方接受,筆者認為未免過於「和稀泥」了,未能反映事件的真實。對事件命名就是定性,應該根據事實,萬不能隨意。查「暴動riot」一詞的定義是:聚眾採取暴力行動,反對統治集團,破壞社會秩序。據戴耀廷先生在文章《暴動罪的法律定義》所引,若集結按《公安條例》第十八條被定為非法集結,而非法集結的人中任何一人,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非法集結就會變成暴動,而所有集結的人就是集結暴動,參與暴動的人即犯暴動罪。
1967 年5 月至12 月在香港所發生的非法集結,放火,燒車,襲警,放炸彈,光天化日殺人,正是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的行動,「暴動」一詞當之無愧,甚至達到現代義意的「恐怖主義」程度。何況當時港英當局正實施嚴厲的宵禁和緊急法令,則更罪加一等。暴動就是暴動,即使你賦予它愛國呀或反英呀等這些足以稱之為偉大的目的,這個目的也不能把暴動的罪責缷去而得到平反,這不是冤案。「六七暴動」是根據事件真相而命名的。
(三)〈西文〉以很大篇幅,逐日紀錄暴動的經過,目的是譴責港英軍警的無理鎮壓及殘忍施暴,似乎是為了解答作者自己提出的問題:點火者是誰?但對成為事件轉捩點的兩姊弟及林彬之死則只一筆輕輕帶過,對肇事者不作批評斥責,實有歉公允。〈西文〉指港英警察對被捕者毒打,凌辱,施以重刑,甚至活活打死,我還要補充有一種迫人飲頭髪水的酷刑。五十年了,我至今未知那位受刑者胃裏的頭髪是否己經完全清出。港英為了平亂實施嚴厲鎮壓,警察濫用警權超越緊急法令的規範,是無需迴避的事實。我們可以繼續控訴指責港英政府,但港英的暴行不能成為暴動合理的理由。
(四)〈西文〉有兩個記述需要商榷。其一是:「5 月12 日鎮壓警方槍殺了一個十三歲的洗頭仔陳廣生,這是六七風暴的第一個死者。」據張家偉專著《六七暴動:香港戰後歷史的分水嶺》中卻另有查證:「防暴隊在黃大仙徙置區搜捕騷動者時,十三歲少年陳廣生在衝突中喪生,左派報章指他是被防暴隊毒打致死,左派稍後成立的各界鬥委會向陳母致送五百元。但非左派報章指陳廣生是被騷動者投擲的石塊擊中致死,陳母更向鬥委會退還慰問金。」網上資料更顯示當時死因庭裁定該少年死於「橫禍」。西門丁把陳廣生之死寫成是警方槍殺,是不是為了更進一步激起階級仇,民族恨,使暴動合理化?
其二是關於「三警案」。〈西文〉寫道:「26 日上法庭時李安死於庭上。事後有三名庭警被控謀殺,審來審去,不了了之,最後無罪釋放。」根據網上資料,李安死後三名警員被捕,法醫官認為李安死於右腎爆裂,三人被控謀殺李安。經審訊後裁定誤殺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獄八年及六年。至1 9 6 8 年1 月三警上訴,由於死亡時間有疑點而疑點歸被告,三警上訴得直,當庭釋放。翁靜晶有一視頻對案中法官和大律師的理據有詳盡介紹和分析,可知全案經嚴謹法律程序審理。三警幸運脫罪,是彰顯法治的結果,應該尊重。事實上,港英這個殖民專制統治者基本上還是遵守法治的。甚麼「審來審去,不了了之」,西門丁這樣語焉不詳的寫法,實有誤導讀者之嫌。
(五)作為一個當年的地下黨員,全程參與「六七暴動」,我可以答覆西門丁:「六七暴動」並非「文革小組通過渠道要新華社發動的」。其實事情很簡單,當年地下港澳工委(即新華社)的頭頭梁威林,祁烽等人受文革崇毛思潮,特別是毛澤東的階級鬥爭學說影響,為了表現革命豪情,緊跟文革形勢,要幹出一番成績立功勳,學習澳門把香港也變成半個解放區,卻遇上死不投降的港英。他們擱不下面子,於是牙關一咬,實行背水之戰。提出「港英不低頭,便要它走頭」這種進入窮巷的極端口號,引誘煽動熱血勇敢的群眾,視死如歸地衝上前線作出犧牲。中央同意這場鬥爭並全力支持,周恩來全程領導但也受到干擾,有時未能完全控制大局。中央文革小組利用可能的機會不斷激化鬥爭,把形勢推高到好像要解放香港似的。中央與港澳工委在《人民日報》《文匯報》《大公報》上相互輪番升級叫囂,直至鬥爭嚴重影響外交關係,繃緊的鬥爭之弦被周恩來掐斷,才善罷甘休,失敗是必然的結果。
這篇文章內容立論失之偏頗,失去持平中肯的態度。文中顯示他心中有恨,恨港英軍警殘暴鎮壓,恨中共視他們如棄屣,一心用盡一切說詞證明暴動有理。西門丁們現在憤恨地問:我們有甚麼錯?我可以和大家一起說,我們錯在信錯了共產黨。無論是中央或是港澳工委都沒有真正全程為工人爭取利益,他們發動的文革或「六七暴動」都只是為了奪取或鞏固自己的權位。我和大家都是受騙者,而我更是暴動的組織者,不斷地向你們道歉才能對得起自己的良心,也是必要的責任。
筆者非常感激戴耀廷先生為香港引入「公民抗命」的理論。今天,和平、理性、非暴力抗爭的信念己經深入人心。更重要的,是引進對公民抗命行動承擔罪責的法治精神。即使是為了崇高的自由民主理想,參與者亦要自行向執法部門自首,交由執法部門決定是否起訴。這種高風亮節,自我犠牲的精神境界正在香港傳播,佔中三子以及一群朋友正在踐行,做出高尚的典範。回想一下,那時的「六七暴動」與上述的信念和精神真有天淵之別。時代巨輪不斷前進,暴動的參與者實在應該反思過去,跟上時代。
(本文刊於《明報月刊》八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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