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尊重逝者生前志願火化毛澤東遺體實施遷葬的提案
就在三月兩會北京嚴防之下,天安門毛像有一次被人污損。 提要:遺體火葬是毛澤東本人的生前志願,後人應予尊重。修建陵寢和保存遺體均違背其本人遺願。對毛澤東的歷史問責不應回避,紀念已故領導人不宜仿效封建帝王。建議將毛遺體火化,骨灰交付親屬移往家鄉歸葬,毛紀念堂改作文革博物館。
一、身後遺體火葬是毛澤東本人的志願,在法律上真實有效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毛澤東在火葬倡議書上簽字(詳附件:《倡議實行火葬》,以下簡稱「倡議書」)。倡議書在指出傳統土葬占用耕地、浪費木材、勞民傷財等弊端後發出倡議:「在少數人中,首先是在國家機關的領導工作人員中,根據自己的意願,在自己死了以後實行火葬。⋯⋯凡是贊成火葬辦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請在後面簽名。凡是簽了名的,就是表示自己死後一定要實行火葬。後死者必須保證先死者實現其火葬的志願。」
在這篇倡議書上第一個簽名的是毛澤東,按照簽名順序,簽名的還有朱德、彭德懷、康生、劉少奇、周恩來、彭真、董必武、鄧小平等黨內外一百三十六人(陳雲在事後寫信補簽)。這一倡議推動了殯葬改革,使火葬成為中國城市人口的主要歸宿,對改變傳統的中國喪葬習俗產生了重大影響。
毛澤東簽署倡議書時的年齡為六十二歲,同時擔任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職務,思維正常,神智清楚,應確認其火葬志願在法律上真實有效。此後,他還不止一次公開或私下表達過火葬的願望。
二、保存遺體構成違約,展示遺體有悖文明和人道
毛澤東一九七六年九月九日逝世後,出於政治需要,遺體未能按生前志願火化,而是被置入水晶棺,陳放於北京天安門廣場的陵寢(毛主席紀念堂)中,至今已近三十七年。一九五六年倡議書上的簽名者,除毛澤東外,其他人均已在身後實現了火葬的志願(其中周恩來、劉少奇、鄧小平等未保留骨灰)。毛澤東遺體的處理方式,直接違背了逝者本人「死後一定要實行火葬」的志願;而當時健在的共同簽名者,也未履行「後死者必須保證先死者實現其火葬的志願」的約定。
此舉不僅在法律上構成違約,也不符合中國「死者為大」和「入土為安」的習俗;無論在古代社會或現代社會,長期公開展示遺體,都是不文明和不人道的。
三、回避對毛澤東的歷史問責,不利於社會進步
中國共產黨在一九四九年取得執政地位,毛澤東功不可沒。但毛氏當政以後,違背在野時的民主憲政承諾,先後廢棄建國《共同綱領》和國家憲法,實行權力、經濟、思想的「三壟斷」,建立起個人獨裁和個人崇拜。他長期以階級鬥爭和各種政治運動治國,不僅消滅了市場經濟,造成「大躍進」的經濟災難和上千萬人非正常死亡的大饑荒;更發動政變推翻根據憲法選出的國家主席,將全國人民拖入長達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浩劫,嚴重踐踏憲法、法律和人權,歷史出現了倒退。
中國在八○年代開始的改革開放,本質上就是拋棄「階級鬥爭為綱」的毛氏治國模式。一九八一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六中全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徹底否定了毛所發動的「文化大革命」。出於政治需要,毛時代的真實歷史至今仍被屏蔽,但「反右」、大饑荒、「文革」等慘禍的親歷者猶在,民族歷史記憶的傷口仍在流血。
改革開放以來所取得的一切經濟成就,都是擺脫了毛時代閉關鎖國政策和計劃經濟模式的結果;近年日益激化的社會矛盾與衝突,都與權力不受制約的毛式管治積習有關;當下中國民粹主義思潮泛濫,凸顯出「文革」式暴力基因的遺患。繼續保存毛澤東遺體並回避歷史問責,在體制內外造成了長期的思想混亂,爭論與對立嚴重地撕裂社會,不利於反思歷史深化改革,也不利於中國的社會進步。
四、陵寢選址不當,厚葬久喪不利於廉政建設
毛澤東陵寢是「文革」個人崇拜的產物。當年陵寢的選址曾有五個方案,最終選定在首都北京中軸線上的政治中心廣場修築個人陵墓,與國家標誌性政治建築天安門南北相對。無論在政治意義上或文化意義上,這都是一個極為不當的選擇。
毛澤東生前簽署的火葬倡議書,明確反對「我國歷代封建統治階級把厚葬久喪定作禮法」,而修建宏偉陵墓長期保存遺體的做法,明顯屬於「厚葬久喪」。毛澤東陵寢是在國民經濟十分困難的情況下,調動全國的財力、人力、物力,不惜成本修建的。為保護遺體和陵寢,三十七年來耗費了大量社會財富。因人設事的專門機構毛主席紀念堂管理局,其人員編制、經費來源及預、決算從未公開過。
當下中國官場腐敗叢生,官員修建豪華墓地、借舉喪大肆斂財的風氣盛行,反腐須以薄葬儉喪為垂範。現代國家不應搞個人崇拜,紀念已故領導人不宜仿效封建帝王,繼續長期保存毛澤東遺體,靡費公帑維持國家祭祀,不利於政權廉政建設。
解決方案:
(一)火葬是毛澤東本人的生前志願,後人應予尊重。
(二)毛澤東遺體火化後,骨灰可交付親屬移往家鄉歸葬。
(三)實施遷葬後,原陵寢(毛主席紀念堂)可作為公共建築物繼續使用,建議改為「中國文化大革命博物館」。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至三月一日 三稿
作者: 章立凡 浦志強(提案人)
附件:
倡議實行火葬(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人們由生到死,這是自然規律。人死以後,應當給以妥善安置,並且采取適當的形式進行悼念,寄托哀思,這是人之常情。我國歷史上和世界各民族中有各種安葬死者的辦法。其中主要的辦法是土葬和火葬,而土葬沿用最廣。但是土葬占用耕地,浪費木材;加以我國歷代封建統治階級把厚葬久喪定作禮法,常使許多家庭因為安葬死者而陷於破產的境地。實行火葬,不佔用耕地,不需要棺木,可以節省裝殮和埋葬的費用,也無礙於對死者的紀念,這種辦法雖然在中國古代和現代還只有一些人采用,但是,應當承認,這是安置死者的一種最合理的辦法,而且在有些國家已經普遍實行。因此,我們倡議,在少數人中,首先是在國家機關的領導工作人員中,根據自己的意願,在自己死了以後實行火葬。為著火葬的方便,除了北京、上海、漢口、長沙等地方已有火葬場外,我們建議,國家還可以在某些大中城市和其他適當地方,增建一些近代化的火葬場。我們認為安葬死者的辦法,應當尊重人們的自願。在人民中推行火葬的辦法,必須是逐步的;必須完全按照自願的原則,不要有任何的勉強。中國的絕大多數人有土葬的長期習慣,在人們還願意繼續實行土葬的時候,國家是不能加以干涉的;對於現存的墳墓,也是不能粗暴處理的。對於先烈的墳墓以及已經成為歷史紀念物的古墓都應當注意保護。對於有主的普通墳墓,在需要遷移的時候,應當得到家屬的同意。凡是贊成火葬辦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請在後面簽名。凡是簽了名的,就是表示自己死後一定要實行火葬。後死者必須保證先死者實現其火葬的志願。
出處:中央文獻出版社:《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六冊,第110頁。 根據中央檔案館保存的原件刊印。
更新於︰201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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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三月兩會北京嚴防之下,天安門毛像有一次被人污損。
一、身後遺體火葬是毛澤東本人的志願,在法律上真實有效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毛澤東在火葬倡議書上簽字(詳附件:《倡議實行火葬》,以下簡稱「倡議書」)。倡議書在指出傳統土葬占用耕地、浪費木材、勞民傷財等弊端後發出倡議:「在少數人中,首先是在國家機關的領導工作人員中,根據自己的意願,在自己死了以後實行火葬。⋯⋯凡是贊成火葬辦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請在後面簽名。凡是簽了名的,就是表示自己死後一定要實行火葬。後死者必須保證先死者實現其火葬的志願。」
在這篇倡議書上第一個簽名的是毛澤東,按照簽名順序,簽名的還有朱德、彭德懷、康生、劉少奇、周恩來、彭真、董必武、鄧小平等黨內外一百三十六人(陳雲在事後寫信補簽)。這一倡議推動了殯葬改革,使火葬成為中國城市人口的主要歸宿,對改變傳統的中國喪葬習俗產生了重大影響。
毛澤東簽署倡議書時的年齡為六十二歲,同時擔任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職務,思維正常,神智清楚,應確認其火葬志願在法律上真實有效。此後,他還不止一次公開或私下表達過火葬的願望。
二、保存遺體構成違約,展示遺體有悖文明和人道
毛澤東一九七六年九月九日逝世後,出於政治需要,遺體未能按生前志願火化,而是被置入水晶棺,陳放於北京天安門廣場的陵寢(毛主席紀念堂)中,至今已近三十七年。一九五六年倡議書上的簽名者,除毛澤東外,其他人均已在身後實現了火葬的志願(其中周恩來、劉少奇、鄧小平等未保留骨灰)。毛澤東遺體的處理方式,直接違背了逝者本人「死後一定要實行火葬」的志願;而當時健在的共同簽名者,也未履行「後死者必須保證先死者實現其火葬的志願」的約定。
此舉不僅在法律上構成違約,也不符合中國「死者為大」和「入土為安」的習俗;無論在古代社會或現代社會,長期公開展示遺體,都是不文明和不人道的。
三、回避對毛澤東的歷史問責,不利於社會進步
中國共產黨在一九四九年取得執政地位,毛澤東功不可沒。但毛氏當政以後,違背在野時的民主憲政承諾,先後廢棄建國《共同綱領》和國家憲法,實行權力、經濟、思想的「三壟斷」,建立起個人獨裁和個人崇拜。他長期以階級鬥爭和各種政治運動治國,不僅消滅了市場經濟,造成「大躍進」的經濟災難和上千萬人非正常死亡的大饑荒;更發動政變推翻根據憲法選出的國家主席,將全國人民拖入長達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浩劫,嚴重踐踏憲法、法律和人權,歷史出現了倒退。
中國在八○年代開始的改革開放,本質上就是拋棄「階級鬥爭為綱」的毛氏治國模式。一九八一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六中全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徹底否定了毛所發動的「文化大革命」。出於政治需要,毛時代的真實歷史至今仍被屏蔽,但「反右」、大饑荒、「文革」等慘禍的親歷者猶在,民族歷史記憶的傷口仍在流血。
改革開放以來所取得的一切經濟成就,都是擺脫了毛時代閉關鎖國政策和計劃經濟模式的結果;近年日益激化的社會矛盾與衝突,都與權力不受制約的毛式管治積習有關;當下中國民粹主義思潮泛濫,凸顯出「文革」式暴力基因的遺患。繼續保存毛澤東遺體並回避歷史問責,在體制內外造成了長期的思想混亂,爭論與對立嚴重地撕裂社會,不利於反思歷史深化改革,也不利於中國的社會進步。
四、陵寢選址不當,厚葬久喪不利於廉政建設
毛澤東陵寢是「文革」個人崇拜的產物。當年陵寢的選址曾有五個方案,最終選定在首都北京中軸線上的政治中心廣場修築個人陵墓,與國家標誌性政治建築天安門南北相對。無論在政治意義上或文化意義上,這都是一個極為不當的選擇。
毛澤東生前簽署的火葬倡議書,明確反對「我國歷代封建統治階級把厚葬久喪定作禮法」,而修建宏偉陵墓長期保存遺體的做法,明顯屬於「厚葬久喪」。毛澤東陵寢是在國民經濟十分困難的情況下,調動全國的財力、人力、物力,不惜成本修建的。為保護遺體和陵寢,三十七年來耗費了大量社會財富。因人設事的專門機構毛主席紀念堂管理局,其人員編制、經費來源及預、決算從未公開過。
當下中國官場腐敗叢生,官員修建豪華墓地、借舉喪大肆斂財的風氣盛行,反腐須以薄葬儉喪為垂範。現代國家不應搞個人崇拜,紀念已故領導人不宜仿效封建帝王,繼續長期保存毛澤東遺體,靡費公帑維持國家祭祀,不利於政權廉政建設。
解決方案:
(一)火葬是毛澤東本人的生前志願,後人應予尊重。
(二)毛澤東遺體火化後,骨灰可交付親屬移往家鄉歸葬。
(三)實施遷葬後,原陵寢(毛主席紀念堂)可作為公共建築物繼續使用,建議改為「中國文化大革命博物館」。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至三月一日 三稿
作者: 章立凡 浦志強(提案人)
附件:
倡議實行火葬(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人們由生到死,這是自然規律。人死以後,應當給以妥善安置,並且采取適當的形式進行悼念,寄托哀思,這是人之常情。我國歷史上和世界各民族中有各種安葬死者的辦法。其中主要的辦法是土葬和火葬,而土葬沿用最廣。但是土葬占用耕地,浪費木材;加以我國歷代封建統治階級把厚葬久喪定作禮法,常使許多家庭因為安葬死者而陷於破產的境地。實行火葬,不佔用耕地,不需要棺木,可以節省裝殮和埋葬的費用,也無礙於對死者的紀念,這種辦法雖然在中國古代和現代還只有一些人采用,但是,應當承認,這是安置死者的一種最合理的辦法,而且在有些國家已經普遍實行。因此,我們倡議,在少數人中,首先是在國家機關的領導工作人員中,根據自己的意願,在自己死了以後實行火葬。為著火葬的方便,除了北京、上海、漢口、長沙等地方已有火葬場外,我們建議,國家還可以在某些大中城市和其他適當地方,增建一些近代化的火葬場。我們認為安葬死者的辦法,應當尊重人們的自願。在人民中推行火葬的辦法,必須是逐步的;必須完全按照自願的原則,不要有任何的勉強。中國的絕大多數人有土葬的長期習慣,在人們還願意繼續實行土葬的時候,國家是不能加以干涉的;對於現存的墳墓,也是不能粗暴處理的。對於先烈的墳墓以及已經成為歷史紀念物的古墓都應當注意保護。對於有主的普通墳墓,在需要遷移的時候,應當得到家屬的同意。凡是贊成火葬辦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請在後面簽名。凡是簽了名的,就是表示自己死後一定要實行火葬。後死者必須保證先死者實現其火葬的志願。
出處:中央文獻出版社:《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六冊,第110頁。 根據中央檔案館保存的原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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