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前主席 陳景生
早前30名法律界選委發聯合聲明,炮轟港府損害法治篩選立法會選舉參選人,有份聯署的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昨日再公開轟港府做法等同以官員取代法官,判定部份參選人發假誓取消其參選資格,令公義不彰,對香港法治造成極之深遠的壞影響。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就公開表明,剝奪梁天琦參選權有政治判斷,背後有中央作後盾。
記者:呂浩然
法律界選委在聯合聲明中,批評選舉主任無權查證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直斥當局做法是政治審查。有份聯署的陳景生昨接受電台訪問時進一步解釋,指作為政府官員的選舉主任,以參選人「非真誠」擁護《基本法》為由,撤銷他們的參選資格,直言等同判參選人發假誓,「直接畀人一個印象,其實就係話你(港獨派)嘅宣誓係發假誓」。
指發假誓屬罪行指控
陳指發假誓屬犯罪行為,絕不能由一名官員代法庭作判決,「發假誓係一個好嚴重嘅指控,其實亦都係一個罪行嘅指控,定罪嗰樣嘢係由我哋嘅司法系統嚟處理,唔係由一個官員嚟處理」。
對於官員涉越權做埋法官,陳景生強調無論選舉主任是對或錯,應先經過適當的法律程序,因法治須能彰顯於人前,「喺我哋嘅法治精神之下,唔係話justice is done(公義得以伸張),一定係justice is manifestly seen to be done(公義明顯地看到得以伸張)」。他指是否擁護《基本法》本身有灰色地帶,「如果一個循《基本法》嘅途徑要求修改《基本法》,咁你可唔可以話佢,咁你咪唔擁護基本法囉?因為如果你擁護嘅,你點解要修改佢啫?」
他批評當局只是「將政府入面一個政治嘅考慮,通過一個政府嘅官員帶咗入去立法會嘅選舉」,而立法會作為討論政治的地方,即使政見不同,都不應成為參選的先決條件,直指當局今次做法對本港法治有深遠的壞影響。
對於是否需要人大釋法,陳認為今次問題只涉及《立法會條例》第40條,「第40條文字咁清晰,釋乜嘢法啫?有乜好解釋啫?」不過釋法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大點樣諗呢,佢嘅諗法同我哋普通法嘅法律工作者嘅諗法係唔一致」,若最終決定釋法,他相信會解釋《基本法》第26條,關於香港居民依法享有被選舉權中的「依法」兩個字,但預料屆時將演變成政治事件。
土共鷹犬劉兆佳:做法獲中央作後盾
劉兆佳則力挺選舉主任的做法,認為今次做法「係有整個特區政府同埋中央政府作為後盾嘅一個安排」,承認當中有政治判斷但非政治審查。雖然劉表示,相信港府和中央不想將打擊面擴得太大,只想傳達中央和港府不會容忍並會壓制港獨行為的訊息,但他亦指出,今次中央和港府以從較嚴厲的角度處理港獨,不排除將來再有其他方法壓制。
港府昨特別發聲明反駁陳景生,指陳舉例稱可以說服中央和港府刪除《基本法》第1條,即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份的說法。港府指《基本法》第159條(4)列明,修改《基本法》亦不可牴觸中國對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即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所以修改《基本法》不可涉及香港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份這基本方針,更不容許作為達致港獨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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