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位年輕的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使用侮辱性的言詞,其中一位更涉嫌夾雜粗言穢語,令不少人非常反感,希望兩位年輕議員正視錯誤,認真改正,表現出承擔的勇氣。這一點,上周已在本欄講過。
不過,事情變化之快,令人咋舌。上星期的議事廳,一天之內可以經歷春夏秋冬,令香港人喘不過氣來。新的爭論焦點是:兩人是否可以再宣誓?
是的,很多人不喜歡這兩位年輕議員,甚至叫出請他們辭職的呼籲。然而,對於應否禁止他們宣誓,不少人卻又非常猶豫,因為香港人都知道,這涉及另一個大問題:法理。
眾人都認定是十惡不赦的罪犯,在香港,一樣擁有法律保障的權利,可以申辯,可以聘請律師,甚至有可能獲得法援。在法律面前,他們與所有人一樣,權利和責任都是平等的。有些審訊的結果未必令眾人高興,有些甚至會令大家憤怒。但無論如何,這些人都要經歷一絲不苟的審訊程序,定罪與否,並非大眾決定,而是由法官基於既定的法律宣判。市民不喜歡審訊結果嗎?也只能依程序上訴。這就是法治的精神。
在議事堂,兩人能否再宣誓,一樣不能由輿論決定,只能由主席按法律和議事規則裁決。主席的權力當然很大,但不能任意妄為;他的每一個裁決,都必須依據法律和議事規則,否則就有可能面對司法覆核的挑戰,甚至引起憲政或政治的即時危機,必須非常小心。這也是法治的精神。
因此,要阻止二人重新宣誓,只有一個做法,就是從既有的法律和議事規則找出堅實的依據。如果找不到堅實的法理依據,無論喜歡與否,都只能服膺於立法會主席的裁決。
道理,就是這麼簡單。
作者簡介:
葉建源,自預科起便想從事教育,結果心想事成,教過中學、教育學院,做過校長。最近從政,成為立法會議員(教育界),仍然回味教書育人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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