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到香港劍指廖暉張曉明。(主場新聞.圖片)
張氏迫於形勢不得不自辯,稱「我寧願相信是外國通訊社的翻譯出了問題」。但是,就其所發表的自辯聲明中文版本看,「不是還活著」之句亦赫然在之。無論如何抵賴,其在中文語境裡的意義已構成威脅,這讓人想到黑社會大佬威脅敢於與其鬥法的人,指後者「您好好活著」。
刑法學背景養成語言惡習
張氏在發出威脅前講了頗含「皇恩浩蕩」之意的話,如支聯會成員還能舉行各種活動並可參選議員,云云。有人認為,稍看張氏簡歷不難發現此等惡行繫於其大陸刑法學背景。張氏畢業於現在名聲頗著的西南政法大學,現任最高法院院長周強以及由天津高院院長位子晉升為最高法副院長的李少平均是該校畢業生。張氏是否有比之於周強仕途的強烈「進步要求」,外間無從窺知,但其研究生就讀於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專業則是其政治表現的一個「學養」支點。
中共政法界污濫,不少從業人員橫行不法達到罄竹難書的地步,僅看李東生與周永康之作為即可管窺。儘管張氏未具體從事政法工作,但其思維習慣已完全政法化,更進一步可說是獄警思維。就我本人經歷,可簡說獄警思維要點。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年輕看守指我的行為「在古代是割捨頭的罪過兒」;到監獄正式服刑,監區長訓話指我的刑期受到江澤民當局「恩待」,因為若逢毛時代「必然槍斃了,沒『福份』來監獄」。類比之下,泛民領袖在張氏眼中無非是未投入監獄的「犯人」,因北京大示恩典而得以活著。
二十三條立法不成不甘心
張曉明對泛民領袖威脅的現實背景,實在繫於十一年前二十三條立法之失敗。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張氏出任中聯辦主任頭日,即在香港媒體發表學習十八大精神專文,文中道:「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已規定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香港特區要在適當時候立法」,以及「在特區鼓吹全民公投和城邦自治運動有違一國原則,社會各界要高度警惕」。
香港政爭表面是普選程序,但實質是「兩制」如何堅持之問題。北京的白皮書與張曉明的惡言意在不踐行「兩制」之諾,最終全盤推翻基本法。有法學訓練基礎者均應知之:中共國家的憲法性文本有「序言」者計為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而有「序言」之在則毫無疑問地說明該法文本具有憲法性。那麼,觸動憲法性法律文本或憑中央行政機關的一份白皮書乃至於最高立法機構的某項決定即可為之,不僅失之草率,而且是完全的憲法「法盲」行為。
基本法三十九條意義不容否定
當然,實際操作修憲程序困難重重,尤其是由香港方面的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基本法更難,但這並不意味著修改香港基本法可以不走修憲程序。且不論張曉明之言行是基於「雪恥」二十三條立法之中止,僅看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作用,就知泛民領袖絕無「該死」之罪而是堅守三十九條之基本含義。更簡單地說,今天的香港政爭不在普選而在於要不要三十九條!
香港基本法裡面有鄧小平一代人的政治智慧,「序言」闡明了其憲法性質;第三十九條有決定「兩制」之不得輕改,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兩國際公約在香港實施,且規定所有限制性立法均不得與兩公約相抵觸。而二十三條內容加入基本法則是大陸發生「八九‧六四」之故。瞭解基本法起草歷史的人均知在「八九‧六四」發生後,起草委員會成員先後有李柱銘、司徒華、查良鏞、鄺廣傑退出該委員會,或表達抗議或表達無奈。
紅二代稱有人「使壞」
從純法理學角度講,基本法的二十三條與三十九條確實存在矛盾,但這並不能成為威脅的理由。協調二者或二者選其一必須經過修憲程序,否則,奢談依法治國、依憲執政必是欺天下之無智、以人民為芻狗!
早在一九九九年我就撰文於中華民國僑委會主辦的《宏觀周報》,指台灣不適合「一國兩制」,此論亦被大陸當局列為「犯罪證據」之一。當時我即憂慮香港「兩制」行之不長,而今果然見了徵兆。有感於十五年來之觀察及政治牢獄經歷,對自己的「先見之明」一點高興不起來。
九月初,我到京會見門第在中下等的紅二代某女士,談話涉及香港問題。其為習近平辯護而言「習不知道白皮書一事」,又云:「有人暗中使壞,借亂香港來破壞即將召開的四中全會」。我反詰之曰:「習本人做副主席時,實際負責港澳事務,即便有些事情也都化解了,而今當了正主席、總書記,反不如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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