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警案今日於區域法院宣讀裁決。
預留96座位給公眾
七名警務人員在「佔領事件」期間被指控襲擊曾健超一案,法官將在今早上9時30分於灣仔區域法院宣讀裁決。司法機構表示,法庭將會預留36個坐位給公眾人士,先到先得。另外,34庭亦會直播聆訊,該庭亦會預留了60個公眾座位。換言之,法院在兩個庭預留了合共96座位給公眾人士。
七名被告依次為: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記)總督察黃祖成(48歲)
觀塘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29歲)
觀塘反黑組偵緝警長白榮斌(42歲)
觀塘反黑組警員劉興沛(38歲)
東九龍總區偵緝警員陳少丹(31歲)
九龍城偵緝警員關嘉豪(32歲)
觀塘反黑組偵緝警員黃偉豪(36歲)。 七人均否認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而陳亦否認另被控的一項普通襲擊罪。
法官指片段準確反映事件 抬曾健超至「暗角」為襲擊
(方家遠攝)
法官杜大衛在判詞中指出,信納所有錄像片段、照片和閉路電視錄像皆為真實,準確反映當日發生的事及曾健超的證供可靠。
法官認為,由將曾健超抬到變電站、在該處將他扔到地上及即時襲擊他的連串行為,唯一可作推論,就是將曾抬到變電站的目的,就是要襲擊他。
法官又指,第1及第2被告並無參與襲擊,但觀看事件發生,認為每名警務人員都有責任防止罪行,即使警察同僚犯罪亦然。第1和第2被告觀看同事毆打曾健超,是意圖並實際鼓勵和支持第3至第7被告襲擊曾健超,令他遭受非法人身暴力。
至於曾健超的傷勢,法官同意曾的面部、頸部、胸背等腹的微紅瘀傷等傷處,是在變電站時受襲擊時造成,但法庭不信納此等傷勢構成身體嚴重傷害,但構成身體傷害,故裁定眾被告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不成立,但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
另外,第5被告陳少丹被指掌摑曾健超,法庭認為曾健超在當面認人程序中認出被告,證供可靠,故判被告普通襲擊罪成。
7名被告早前否認1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陳少丹另否認1項普通襲擊罪。
法官周五判刑 被告全部還柙候懲
(方家遠攝)
(方家遠攝)
首被告總督察黃祖成的代表律師指,案發時被告飽受壓力,當時警隊備受指摘,加上被告在案發時連續當值48小時,以及佔領行動已有130個警員受傷,最終在備受壓力下犯案。律師又指,本案焦點在警員對市民施襲,但指警員亦多番遭辱罵,要求在公義下判處緩刑。
次被告高級督察劉卓毅的代表律師,資深大律師清洪指,本案並非有預謀,被告未有實際襲擊事主,而事主亦有不妥之處。而案發當天的示威行動,重現機會低,法庭無必要判處阻嚇性刑罰,懇求法庭考慮次被告處境值得同情,予以寬大輕判。
第三被告白榮斌的代表律師則指,被告一直服務公眾,佔領行動期間長時間執勤,是極度疲倦,並承受很大壓力,又指案件可能影響他的長俸及房屋津貼等。
第四被告劉興沛的代表律師說,被告獲上司讚賞服從指令,原本去年與未婚妻結婚,但因此案延遲。律師又說,警隊在壓力下,盡力處理佔中行動,形容今次事件是不幸。
代表第五被告陳少丹的律師說,被告在警隊的表現出眾,獲得良好評價。
第六被告關嘉豪的代表律師說,今次案件對被告是很大懲罰,因為被告可能因而失去工作,女友亦離他而去。
第7被告黃偉豪的律師則指,考慮他服務警隊已有18年,懇求輕判。
囚車傍晚載7被告離法院
法官將案押後到周五判刑,各被告不准保釋。至傍晚,囚車載着7名被告離開法院,駛往茘枝角收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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