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親戚中有一位中共「延安幹部」,中共建政時就是地區專員,級別不可謂不高,後來卻被長期冷藏,再也沒有升遷。原因是上世紀五十年代末中國各地放農業「衛星」的時候,他親自前往農村調查,發現地方弄虛作假嚴重,於是寫報告給中央,結果從此失去了當局的信任。
這位軍人出身的官員原為高級軍事參謀人員,負責前敵情報。他解釋說,情報以真實為最重要,若以假情報為基準制定作戰方案,則幾乎必然失敗。然而到了和平時期,因為假情報不能造成即時後果,下級官員因此會迎合上意,製造各種似是而非的假情報,而最高權力掌握者又不能承認失誤,於是被會被裝在陷阱中無法自拔。
這是專制政權無法解決的問題。因為專制政權最高權力掌握者,施行各項政策都需要各層政府官員配合,因此無法不依靠官僚系統。隨著社會發展,社會結構日趨複雜,官僚體系本身必然尾大不掉。所以專制體制,建國初期是皇帝控制官僚體系,後期則是官僚體系控制皇帝。那些所謂中興的皇帝,也都只能有短期效果,王安石也好,張居正也罷,當支持他們的皇帝換人之後,他們的改革必敗無疑。
這種結構在現代的系統論中其實有相當嚴密的論證。即發布命令的管道,不能和效果回饋管道相同,否則兩者必定相互干擾,決策者不能得到真實的資訊。決策者依據不真實的資訊,再發出不符合實際的指令,如此相互疊加,形成正回饋的所謂「尖端效應」,最後形成災難後果。
最近,北京的中央兩辦印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認真遵照執行。中共中央解釋說,這兩個文件是與時俱進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的現實需要。基本上,兩個文件要求所有的「領導幹部」要報告8個專案的家事和6個專案的家產,除了個人之外,也要報告配偶和子女的情況。
中共認為,採取這樣的措施,將會促進官員清廉。然而,這種陽光法案的替代品,幾乎肯定不能真正達到目的。
過去多年以來,中國民間一直要求中共實行陽光法案,不少人,包括北京多名成員被判刑的公盟,也正是因為這個要求而遭到當局極力鎮壓。北京的消息說,由於過去二十年,中共官員,尤其是高級官員積累了驚人的個人財富,因此擔心一旦情況被公布將在民間產生劇烈震動,從而使中共統治的合法性動搖。
18屆四中全會,曾有消息說中共準備實行類似陽光法案的措施,但在層層反對下,結果是現在大家看到的這種妥協措施。官員只向內部報告財產,而不對外公布。
很明顯,這種專制式的廉政措施,不可能形成「長治久安」的局面。
即使目前的中共高層確有誠意和決心反腐和推行廉政,但他們卻無法保證日後仍能選拔出同樣的繼任者。中共建政初期,其對內調查手段更為有效,對貪腐懲罰也更為嚴厲,但仍然無法對貪腐官員有效杜絕。再如明朝初期,朱元璋對貪官更加殘酷,就算是增加東廠和錦衣衛等與行政系統並行的獨立體系,同樣無法防止日後貪官遍地。
這一次又豈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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