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日,香港佔中期間7名警員涉嫌毆打市民被判兩年,不可緩刑。說明梁振英政府不能用警察來壓制民主、壓制爭取民主的港人。(Getty Images)
文/王東東
港7警毆打佔中者獲刑 釋警告信號
2014年10月15日,香港佔中期間,香港7名警員涉嫌在金鐘龍匯道的變電站毆打曾健超而被告上法庭。
此案經過2年多的審理,2017年2月14日法庭作出判決,裁定7名被告的全部罪名成立,並在三天後宣布,7名被告全部被判兩年,不可緩刑。
7名香港警察得知被判刑後非常震驚,有人還差點落淚,因為他們只是按照上面的意思執行公務,但法官認為7名被告動手傷人,損害了香港警察聲譽、令其蒙羞。警方在執勤時犯法,須判處「阻嚇刑罰」,以防止他人仿效及避免損害公眾信心。
香港前區議會議員林詠然接受《大紀元》採訪時高興地表示:「對爭取民主、公義的市民來說,這是非常好的消息,說明梁振英政府不能用警察來壓制民主、壓制爭取民主的港人。」他認為,梁振英在佔中這個事情上,本身也有責任,做得不好,這個判決也是打擊梁振英的一種信號。
曾蔭權成首位獲罪特首 可被囚7年
就在法庭宣布7名佔中違法警察被判刑2年的同一天晚上,香港法院還做出了另一驚人判決,突顯了香港的司法獨立。
香港前行政長官(特首)曾蔭權涉貪案,陪審團在2月17日晚裁定其中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成立,該罪名最高可判囚7年及罰款。曾蔭權成為香港首名被判罪的卸任特首。曾蔭權於2005年接替董建華出任特首,於2012年卸任。卸任後被香港廉政公署起訴。
香港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陪審團在2月17日晚裁定其中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成立。曾蔭權成為香港首名被判罪的卸任特首。(蔡雯文/大紀元)
曾蔭權被控的三項罪,第一項控罪指曾蔭權在審批雄濤廣播有限公司(DBC)的廣播牌照申請案時,沒有向行會申報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進行的商議。陪審團表決以8比1裁定罪名成立。
根據相關法例,該罪名最高可判囚7年及罰款,曾蔭權也成為首名被定罪的香港特首。曾蔭權獲准交保外出。
第二項指控曾蔭權涉嫌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期間,建議提名建築設計師何周禮獲授勛時,無申報何周禮當時獲聘為東海花園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以及他欲利用授勛及嘉獎回饋何周禮。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
另一項專為特首訂立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此罪陪審團無法達成裁決。
曾蔭權聽完判決後臉色漲紅,離庭時神情呆滯,眼泛淚光,被大批媒體包圍。曾蔭權在家人陪同下離開,沒有回應會否提出上訴。 對於曾蔭權被定罪,有公務員團體代表指,曾蔭權作為前特首所享有的禮遇、福利都會被褫奪。此外,其之前作為公務員所得的每月約8萬元退休金,以及2002年所獲頒的大紫荊勛章都可能會全失。
2月20日下午,曾蔭權涉貪案再次在香港高等法院審理,法官陳慶偉聽取辯方求情後表示,將案件延至22日宣判,並表明不可能緩刑,同時不准曾蔭權獲得保釋,須即時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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