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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在有關選舉前,選舉事務處已向被告梁漢生(40歲)發出備忘,提醒他必須於所申報的地址居住3年,才有資格在有關選舉中投票,而在選舉當天,職員亦有向被告出示備忘提醒,被告表示明白。惟廉署人員在翻查被告的出入境紀錄後,發現被告每天出入境而不會在港留宿。
被告求情透露,年幼時父母將他棄於保良局,至16歲起他須找工作養自己,生活艱苦,因在港沒有親人,故以公司的註冊地址為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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