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恐嚇最高可被判囚五年。
跟蹤使人不安多涉遊蕩罪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威脅其他人傷害其人身、名譽或財產,令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陸偉雄稱,刑恐的舉證難度不高,只要證明受威脅者因疑犯的言語或行為而不安、驚恐便可,例如有人或組織先後以電話恐嚇及跟蹤手法令人不安,便有機會干犯相關罪行。他補充,視乎恐嚇情節、組織性、涉及人數、嚴重程度,按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定罪。經前者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年,後者定罪則可處監禁五年。不過他指出,如果疑犯是因跟蹤行為令人不安,則涉遊盪罪的機會較高。
文浩正表示,只要任何人於公眾地方做出的行為,令其他人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便可構成遊蕩罪。他指出,如果疑犯在沒有合理解釋,而在客觀情況下對第三者造成威脅,有機會被定罪。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遊蕩罪最高刑罰可被判處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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