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4日 星期五

港旺角禁制令今生效 何時清場眾說紛紜

★用民事提出的所謂禁制令,何以會有刑事責任?而且還是選擇性去變成刑事責任,例如圍蘋果日報的匪徒怎搞也無事?那就等同政府想甚麼便幹甚麼,與人治有何分別?公平性何在?法由政府口說自定的嗎?如逗留該區便要負刑事責任或被捕的話,該路段所有店舖員工、遊客、住戶及通車後乘客在該段時間也不能逗留嗎?
(記者劉毅綜合報導)
11月13日,香港高等法院法官表示會在14日一早在禁制令蓋印令其正式生效。有消息說,因原告一方須登報通知示威者,意味著清拆行動最快要到週末實施;而有媒體報導因為警方需要準備,清場會推遲到下週;另有媒體稱,北京方面目前沒有清場時間表。
據香港媒體報導,反對旺角禁制令的被告13日早晨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判決被法官駁回,辯方已向上訴庭申上訴。
有消息指,禁制令生效後,原告需要在現場張貼告示及登報,並要給示威者合理時間收拾物件,即原告最快可在星期六登報,執達主任最快在同日或星期日清拆障礙物。
而有媒體報導說,因被告已經向上訴庭申上訴,法律紛爭不斷,加上警方需做好準備,因此警方可能推遲至下週初才會正式執行禁制令,拆除金鐘和旺角佔領區的路障。高等法院週一授權警方進駐佔領區,遇到抵抗時可逮捕示威者。
《明報》14日引述北京消息稱,目前北京對於香港佔中清場並無具體時間表。北京擔心萬一清場稍有差池釀成大亂,還不如按兵不動。特別是下個月是澳門「回歸」15週年,北京方面不希望香港佔中者過海抗議,因此越臨近12月20日,就越希望穩定。

佔中者沒有絲毫退讓意願
雨傘運動14日已經進入第48天了。即使法院頒布了臨時禁止令,佔中者也沒有絲毫退讓的意思。金鐘添美道中信大廈入口處在禁制令範圍內。一名示威者說,自禁制令頒布後,示威者已將阻塞大廈入口的路障移至別處,通往大廈入口的車流隨時可以恢復。技術上,港府沒有任何藉口驅散示威者。
香港多位法律界學者及各界人士發表意見,質疑禁制令缺法律依據。
多位法律界學者質疑禁制令缺法律依據。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解釋,遵守法律和法院的命令是有分別的,違法的事情每天都在發生,但不會有人認為在影響法治。
他說,至於法庭的命令,是經過審訊的過程,在司法獨立之下,如果有人不遵守,會衝擊法院在司法制度的角色。
他認為今次公民抗命人士針對的是中共人大決議的不公義的制度,而非香港的法律。而今次申請禁制令本身屬民事性質,但似乎政府透過民事訴訟去執行公眾安全的問題,「這是否將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一些民事訴訟變質成為一個公法,政府去執行一個公安問題,這似乎將兩樣東西完全混在一起。」
協助被告的立法會前議員吳靄儀表示,法官漠視基本憲制原則,以私人訴訟方式,處理應由律政司興訟的公安問題,又讓原告以生意損失為由興訟,兩者均屬犯錯,也影響深遠,日後以私人方式解決公眾問題的訴訟將會無日無之。吳又指,法官的判決沒提及如何派送禁制令,辯方至今也未收到禁制令,示威者不知內容,警方卻可以拘捕懷疑阻撓執達主任清拆障礙物的人,對法治是嚴重衝擊。
星期三,四十位建制派議員發表聲明,批評有人宣稱只要承擔法律後果,便可選擇不遵守法令是曲解法治。
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何俊仁議員反駁建制派對法治的認識膚淺及曲解,他以納粹時期的法制為例,強調不是所有法律都要無條件、盲目的遵守,才算有法治。「絕對不是這樣。因為道理很簡單,有很多專制的政權,它的法律本身就是一種鎮壓人民以至異見者的工具。如果你不去遵守,可以是有一個倫理的理由,有一個道德的理由。甚至你執行一些很離譜的法律,可能違反了國際人道法。」
香港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列顯倫在港大法律學院舉辦的《雨傘運動與法治》論壇上表示,高等法院兩次就旺角佔領區禁制令申請,在原訴人未能保證有效執行禁令及只聽取單方面申述便批准臨時禁制令,他認為這是一個「奇怪的命令」,不符合法庭只能在緊急情況下才批准單方面的禁制令申請的原則,質疑為何要發出這命令。

附錄:禁制令申請程序及意義
民事訴訟一般頗為費時,動輒是幾年的時間,但在某些情況下,如在發出傳訊令狀時,原告人不立刻採取行動禁止被告人的某些行為,到審訊結束時可能為時已晚。在這種情況下,原告人便可以向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 (或稱"強制令"),目的是維持現狀,直至法院有機會對紛爭作出判決為止。
例如原告人的居所因隔鄰的地盤施工而出現裂痕,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申索因地盤建築商的疏忽而對他造成的損失的賠償,可是,若地盤繼續施工,他的居所可能在法院末作出審訊前便已倒塌,原告人這時可向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地盤繼續施工,直至法院對問題作出判決為止。
臨時禁制令的申請,一般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原告人作出單方面的申請 (ex parte application),原告人須準備傳票及誓章,清楚列出申請的事實根據,例如在上述的例子原告人便須陳述裂痕的情況,他相信裂痕乃因地盤施工所造成 (在這一點他須要以呈堂證物 (exhibit)的形式在誓章內附錄有關專家的報告),以及若不及時制止施工,裂痕便可能繼續擴展至無可挽救的地步及造成不可挽救的損害。法院在審閱這些文件後,若認為表面證據成立,便可頒發一臨時禁制令,並着令原告人通知被告人在指定傳訊日期 (return date)上庭,由法院聆聽雙方的理據後決定是否延續臨時禁制令。
2008年初,新鴻基郭氏兄弟發生爭執,董事會擬開會革除郭炳湘作為董事會主席及行政總裁的職務,郭炳湘便成功地單方面取得臨時禁制令,禁止董事會投票終止他的任命,其後,法院在傳訊日聆聽董事會方面的陳詞後,決定撤銷臨時禁制令。此後,雙方亦就此和解,沒有提出進一步的司法程序。由於法院的臨時禁制令可能對被告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故此,原告人在作出單方面的申請時必須承諾,若在下一次雙方皆出席的聆訊時,法院在聆聽過被告人的陳述後認為原告人的申請理據不足而撤銷臨時禁制令,原告人便須負責賠償被告人在禁制今生效期間蒙受的一切損失。故此,原告人除非有足夠把握,不然便不該隨便申請臨時禁制令。在原告人單方面申請獲得禁制令後,原告人得安排雙方皆出席的傳訊日期 (一般在一至兩星期內)及將有關文件送達被告人,而被告人若不遵從禁制今的指示便會構成藐視法庭罪。被告人在傳訊日期前可以發出誓章駁斥原告人的指稱,或提出一些補救措施,例如進行一些補救措施,在聆訊當天,法院聽過雙方陳詞後會決定是否延續臨時禁制令。在這階段,
法院考慮的,不是誰是誰非的問題,而是發出或不發出臨時禁制令會對哪一方做成更大的損失 (balance of convenience)
---轉自”香港法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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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4日訊 責任編輯:李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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