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7日 星期六

涉警總非禮女疑犯案提堂 CID保釋變身走人 受害人持雙程證 證件下月尾到期



■獲准保釋的鄺浩雲換裝後由朋友陪同離開。
年輕警員涉於灣仔警察總部女廁非禮女疑犯,被控一項非禮罪,昨日解往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指女事主持雙程證來港,本案屬嚴重違反誠信,重點在於男警員為何向一名女子要求搜身,控方會研究警員的行為是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警員暫毋須答辯,獲准保釋至下周五再提堂。
記者:蔡少玲
二十六歲被告鄺浩雲被控在本月十三日,於灣仔軍器廠街警察總部警政大樓東翼地下女廁內非禮女子X。
現已停職的被告昨身穿藍色外套、黑布蒙頭下乘警車到達法院,出庭時可見其身材高䠷,兼染有一頭啡色略長頭髮。由當值律師代表的他甫出庭,即向裁判官鞠躬,聽畢控罪內容後表示明白。當裁判官查看控方的文件時,他多次抬頭望向天花板深呼吸,表現緊張。 控方在庭上指出,女事主持雙程證來港,留港限期至下月底,她因涉一宗案件受查,當日她獲准保釋準備離開警署時,遭被告截停要求搜身,並遭帶到女廁非禮。控方稱,被告是現役警員,但並非負責女事主所涉案件的調查工作,本案重點是一名男警員何以會向一位女子要求搜身。
控方續稱,經初步調查發現,有保安員目睹被告曾截停女事主,並與她同往廁所,而閉路電視亦拍攝到被告與女事主進入女廁。女事主報稱她與被告入廁所後,遭被告隔着上衣摸胸非禮。警方在前日已完成認人手續,被告遭認出。
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一周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諮詢律政司法律意見,控方將研究被告的行為有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由於本案屬嚴重違反誠信,控方擔心被告會干擾證人,反對讓他保釋。

下周五再審
辯方申請保釋時則指,被告與父母同住,月入二萬三千元,要負責養家,他可提供五千元保釋金,並承諾不會干擾證人,且願意接受裁判官認為適合的保釋條件,但補充被告未帶備旅遊證件在身。
裁判官考慮後將案件押後至本月二十三日,其間准被告以五千元保釋,但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港,每周三次到警署報到,且不可接觸控方證人。被告隨即被帶返羈留室,以等候辦妥保釋手續,下周五再提堂。
不久,有記者在法院大樓三樓遇上已完成保釋手續的被告,他已換上灰色外套及戴上口罩,最終與記者同乘升降機往地下大堂。他步出法院時加戴鴨舌帽,並用手按帽兼遮面,極力避免容貌曝光,由友人護送下步上私家車離去。

案件編號:ESCC167/15
控方研是否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被告鄺浩雲(蒙頭者)昨晨由警車解往法院提堂。朱永倫攝
控方就被控非禮女疑犯的警員,研究其行為有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法律界人士稱若案件情節符合五大元素,理論上律政司可改控罪,但過去聞所未聞。另有律師認為,控方須考慮若改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機會俾人打甩(罪名)」。 更有機會打甩
大律師潘展平指要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必須符合五大元素,包括被告是公職人員、案發在履行公職期間、故意行為失當或不履行職責、沒合理辯解或理由及該行為失當是嚴重而非瑣碎;倘五大元素齊全,律政司理論上是可用此罪提控,但仍要視乎個別案件而定。
律師林炳昌則表示,除於交通工具上干犯非禮案,一般人未必要即時入獄,但警務人員非禮,性質十分嚴重,判監機會高。他認為控方沒必要考慮提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因與非禮罪相比,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更有機會被打甩。

■記者蔡少玲

來源轉自:
201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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