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6日 星期三

【種票歪風】長居內地虛報住址投票 公司主管判囚兩個月


(資料圖片)
自2011年起與妻女長居內地的物流公司營運主管,2014年7月以公司於米埔村的註冊地址作為居住地址登記為選民,並於去年1月18日於鄉郊代表(居民代表)選舉中投票,結果被廉署揭發。主管今承認一項選舉舞弊罪行,求情指自己沒有得益,只想盡選民責任,不涉大型的種票,惟裁判官認為法庭必須嚴懲選舉舞弊行為以收阻嚇之效,判被告入獄兩個月。
控方指在有關選舉前,選舉事務處已向被告梁漢生(40歲)發出備忘,提醒他必須於所申報的地址居住3年,才有資格在有關選舉中投票,而在選舉當天,職員亦有向被告出示備忘提醒,被告表示明白。惟廉署人員在翻查被告的出入境紀錄後,發現被告每天出入境而不會在港留宿。
被告求情透露,年幼時父母將他棄於保良局,至16歲起他須找工作養自己,生活艱苦,因在港沒有親人,故以公司的註冊地址為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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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6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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